结过婚有孩子,是否算重婚?
结过婚有孩子,是否算重婚?
结过婚有孩子,是否算重婚? 图1
法条依据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婚:(一)男女双方已经结婚;(二)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成为夫妻;(三)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一方已经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四)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一方已经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五)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六)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七)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八)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九)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十)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十一)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十二)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十三)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十四)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十五)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十六)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十七)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十八)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十九)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二十)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二十一)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二十二)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二十三)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二十四)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二十五)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二十六)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二十七)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二十八)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二十三)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二十四)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二十五)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二十六)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二十七)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二十八)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二十九)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三十)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三十一)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三十二)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三十三)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三十四)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三十五)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三十六)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再婚;(三十七)男女双方原系未经结婚的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已经均未结婚,但一方已经怀孕或者生下了孩子,后来该子女又死亡,另一方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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