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重婚案判决书公告
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结婚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由他人代理。结婚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各一张。任何一方不得一方已经结婚,不得与已婚者结婚。重婚者、包二奶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洛川县重婚现象日益严重,给婚姻家庭及社会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洛宁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一起重婚案作出判决,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案件详情如下:
被告张三,男,身份证号码:11010219900202XXXX,住址:洛川县某乡某村。
被告李四,女,身份证号码:11010219851205XXXX,住址:洛川县某乡某村。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被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在未解除与原配偶的关系下,双方于2019年1月登记结婚。被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关于结婚的规定,属于重婚行为。
洛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三与被告李四重婚行为无效;
被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互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立即停止婚姻关系;
被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被告张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特此公告。
洛宁县人民法院
洛宁县重婚案判决书公告 图1
日期:2023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