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重婚案件判决文书
原告:张某某
被告:李某某
案由:重婚罪
审理法院:罗山县人民法院
案件基本事实
根据原告张某某的陈述,被告李某某与其原配妻子已办理离婚手续,但李某某却与原配妻子保持婚姻关系,并与原告张某某结婚。原告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在与原告张某某结婚前,与原配妻子已办理离婚手续。但是,李某某并未真正与原配妻子解除婚姻关系,而是与原配妻子保持婚姻关系,并与原告张某某结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一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阻止结婚的;(二)制造、传播虚假结婚信息的;(三)为他人提供条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男女双方自愿;(二)男不得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三)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一条的规定:“重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罗山县重婚案件判决文书 图1
判决结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犯重婚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已经与原配妻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然与原配妻子保持婚姻关系,并与原告张某某结婚。这种行为构成了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一条的规定,重婚罪是一种严重的社会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中,被告李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婚姻权利,也严重损害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并未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因此其与原告张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一条的规定,重婚罪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中,被告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应该依法判处刑罚。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应该依法判处刑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与原告张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