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重婚案判决结果公布:原配偶需支付赔偿
据法言法语之记载,江苏盐城一桩重婚案近日作出判决。案件缘起于原配偶甲与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与另一女子丙发展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甲与乙发生纠纷,乙要求甲支付赔偿。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甲与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与丙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该行为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破坏了婚姻家庭秩序,造成了乙的精神损害。根据婚姻法第四一条的规定,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此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甲应向乙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赔偿金乙万元。
甲应向乙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
总计:人民币十万元。
甲败诉,当庭服从判决。
案件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重婚;(二) big5 包二奶;(三)婚外情。本案中,甲与丙的重婚行为符合该条规定的的情形,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盐城重婚案判决结果公布:原配偶需支付赔偿 图1
赔偿责任的承担,应根据婚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赔偿损失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或者赔偿金。本案中,乙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人民币乙万元,赔偿金为人民币五万元。
赔偿责任的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甲与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与丙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甲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甲与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与丙的重婚行为导致乙的精神损害,故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承担,应遵循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甲向乙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赔偿金,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案经审理后,甲败诉并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甲向乙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赔偿金,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案对类似的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作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