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婚证据公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重婚证据公证业务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重婚证据公证收费标准作如下通知:
重婚证据公证收费标准
(一)公证费:重婚证据公证收费标准为每份证书人民币伍拾元整(含税)。
(二)公证笔录费:每份证书人民币伍元整(含税)。
重婚证据公证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重婚证据公证,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重婚证据公证的书面材料;
2. 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证件;
3. 重婚证据,包括悔婚声明、重婚声明、重婚 date 等;
4. 其他相关材料,如重婚证据的复制件、证明重婚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等。
(二)公证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七日内向当事人发出《接受公证申请通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公证机构在办理重婚证据公证过程中,应当认真审核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存在疑问的证据,应当及时与当事人沟通,明确证据真伪。
(四)公证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据,确保材料、证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重婚证据公证收费标准的调整
重婚证据公证收费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公证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但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审核,并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告。
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的重婚证据公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本通知如有未尽事宜,由司法部解释。
请各级公证机构、有关部门及广大当事人认真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业务的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