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重婚案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现居住于甘肃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甘肃省重婚案判决书 图1
被告:张某某,女,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现居住于甘肃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案件事实及理由: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但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于XXXX年XX月XX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各自生活。
,原告李某某在XXXX年XX月XX日与另一女子结婚,并生下了一子一女。后原告李某某认为与现任妻子张某某仍存在婚姻关系,于是向法院提起重婚诉讼,要求法院解除与张某某的婚姻关系。
被告张某某则认为,原告李某某的重婚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理程序:
本案件由甘肃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审理程序如下:
1. 原告李某某向法院提起重婚诉讼,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包括结婚证书、离婚证书、警察局的调查报告等。
2. 被告张某某答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包括与原告李某某的结婚证书、与原告的离婚证书等。
3. 法院审理双方提供的证据,并进行了调查核实。
4.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离婚后与另一女子结婚,并生下了一子一女,构成重婚行为。,原告李某某并未向法院披露离婚证书,也未向法院申请解除与被告张某某的婚姻关系,因此原告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5.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无需承担重婚责任,但原告李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XXX元。
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结婚前与对方通奸......(八)其他破坏婚姻的行为。”在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在离婚后与另一女子结婚,构成重婚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重婚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予离婚:(一)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二)一方已经丧失了人身自由:(三)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并且已经无法采取其他措施使夫妻关系继续存续:(四)一方的死亡:(五)夫妻双方都已有分居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长期分居:(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已经协议离婚。因此,原告李某某提起重婚诉讼,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
原告李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XXX元。被告张某某无需承担重婚责任。
此致
敬礼!
甘肃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