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
高院返还彩礼规定是指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返还彩礼的相关规定,旨在规范婚姻家庭纠纷的审理和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该规定是在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返还彩礼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制定的,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高院返还彩礼规定,以下情况下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1. 婚前给付彩礼的,婚姻关系无效的;
2. 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的;
3. 婚后因对方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的;
4. 婚后对方犯严重错误或违法行为的;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况。
在上述情况下,彩礼返还原有争议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高院返还彩礼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婚姻家庭纠纷的审理和处理中,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审理,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利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图1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旨在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 返还彩礼的原则
返还彩礼,应当坚持依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返还彩礼应当以自愿为前提,不得自愿放弃或者非法所得。返还彩礼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及家庭的经济条件、感情状况等因素。返还彩礼应当真实有效,不得以虚假诉讼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实现。
第二条 返还彩礼的标准和范围
返还彩礼的标准,按照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的比例确定。返还彩礼的范围,包括:
(一)见面礼、礼金、彩礼等金钱类财物;
(二)婚礼用品、家具、家电等物品;
(三)其他应当返还的财产。
第三条 返还彩礼的申请和审查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申请的人民法院审查并判决返还彩礼。申请返还彩礼,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双方的身份证明、等基本信息;
(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登记证明;
(三)彩礼的支付凭证、接收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四)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的比例以及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
人民法院审查上述材料后,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依法判决返还彩礼。
第四条 返还彩礼的执行
返还彩礼的判决,由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依法追回彩礼。
第五条 返还彩礼的特殊情况
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不返还彩礼:
(一)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当事人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已解除婚姻关系的;
(三)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火打劫等非法行为,另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
(四)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但无法证明彩礼来源的合法性的。
第六条 返还彩礼的争议处理
双方当事人对返还彩礼存在争议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返还彩礼的相邻关系处理
返还彩礼涉及相邻关系的,应当遵循有利于相邻关系和谐处理的原则。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 图2
第八条 返还彩礼的适用期限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级人民法院
2022 年 1 月 1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