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离婚返还彩礼的判决书》
原告:张三,男,身份证号码:110102199002020XXX。
被告:李四,女,身份证号码:110102198512050XXX。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XX区人民法院。
案件经过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7年8月18日登记结婚。2018年7月12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协商一致,自愿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登记后,双方未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李四返还原告张三彩礼8万元。
审理过程
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了原告张三和被告李四。
2. 原告张三提供了与被告李四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以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彩礼已经交付给被告李四。
3. 被告李四对原告张三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表示《离婚协议书》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但又称该协议书是在办理离婚手续前签订的,当时情感尚未破裂,协议内容存在漏洞,不能作为依据。
4. 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四返还原告张三彩礼8万元。
判决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离婚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原则, otherwise,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离婚后,原出人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如住房、子女抚养、经济补偿等,按照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办理。
4.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财产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应当返还原物。
5.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后续事项
1. 判决生效后,被告李四应当按照判决内容返还原告张三彩礼8万元。
2. 被告李四如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张三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本案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在离婚纠纷中,涉及彩礼问题的处理往往较为复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彩礼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意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法审查双方的证据,充分了解案情,合理划分财产,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理性对待离婚问题,通过和平协商解决纷争,避免诉诸法律,共同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