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财物纠纷判决书

作者:汐若初见 |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在订立结婚合往往会产生彩礼的纠纷。对于彩礼财物纠纷,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依法处理。结合一起返还彩礼财物纠纷的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返还彩礼财物纠纷

返还彩礼财物纠纷判决书 图1

返还彩礼财物纠纷判决书 图1

在一起返还彩礼财物纠纷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8月1日登记结婚。2018年9月1日,张三向李四索要彩礼8万元,李四给付了8万元。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于2019年2月1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返还8万元彩礼。

审理法院: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在订立结婚合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彩礼的的处理,应当根据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按照双方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对于本案中,张三向李四索要彩礼8万元,李四给付了8万元的情况,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张三和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彩礼的处理应当以双方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既然双方已经协议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张三和李四应当共同协商,对于彩礼的处理问题作出合理安排。

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李四应当返还原告张三彩礼8万元;

被告李四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彩礼的处理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彩礼是男女双方在订立结婚合一方为了与另一方结婚而给付的财物。彩礼的处理问题,应当根据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按照双方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在本案中,张三向李四索要彩礼8万元,李四给付了8万元。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于2019年2月1日协议离婚。根据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张三和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彩礼的处理应当以双方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既然双方已经协议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张三和李四应当共同协商,对于彩礼的处理问题作出合理安排。

返还彩礼财物纠纷的处理,应当根据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权益得到保障,也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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