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彩礼返还问题的司法解释》
婚姻,作为人生大事,应遵循法治精神,尊重 parties 的意愿,维护平等、自愿、诚信、互信的原则。自古以来,我国就重视婚姻家庭问题,对婚姻彩礼制度亦持谨慎态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彩礼现象日益引人关注, particularly issues concerning the refund of dowry.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婚姻彩礼返还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条 定义
本司法解释所称婚姻彩礼,是指 parties 在婚姻关系建立前或建立后,为表示相互承诺给予对方家庭以其一定的财产或者其他物质财富,并在婚姻关系中实际给予的财产或者其他物质财富。
第二条 彩礼返还的请求与条件
夫妻双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请求返还的彩礼系 parties 在婚姻关系建立前给予的;
(二)请求返还的彩礼系 parties 在婚姻关系建立后给予的;
(三)给付彩礼一方已经死亡;
(四)夫妻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已经协议离婚;
(五)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协商一致,同意 return the dowry.
第三条 彩礼返还的程序
夫妻双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本司法解释第二条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双方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一)结婚证书、结婚照片等证明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证据;
(二)婚姻家庭调查报告;
(三)彩礼的来源、数量、价值等详细情况说明;
(四)双方当事人对彩礼返还的意见和协商结果;
(五)其他可能影响彩礼返还的因素。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四条 彩礼返还的金额
《关于婚姻彩礼返还问题的司法解释》 图1
彩礼返还的金额,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实际给予彩礼的数量、价值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第五条 彩礼返还的期限
彩礼返还的期限,自婚姻登记解除或者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
第六条 法律适用
本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的规定与本司法解释有冲突的,以本司法解释为准。
第七条 效力
本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当事人对彩礼返还问题协商一致,可以不通过司法程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本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变化,应及时修订。
本司法解释解释权归。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