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部两地分居的公示
干部两地分居是指干部因工作原因,在两个不同的地点居住,其子女就学、就业、住房等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规范干部两地分居的相关事宜,保障干部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示。
两地分居的定义与范围
1. 定义。干部两地分居是指公务员因工作原因,在两个不同的地点居住,其子女就学、就业、住房等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2. 范围。本公示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
两地分居的申请与审批
1. 申请。干部因工作原因需要两地分居的,应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工作调动原因说明;(2)家庭具体情况说明,包括家庭成员住所、就学、就业情况;(3)申请人的工作简历;(4)单位审核意见。
2. 审批。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1)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申请;(2)单位干部科(股)长或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3)单位召开会议集体讨论;(4)单位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两地分居的待遇与保障
1. 待遇。干部两地分居的,按照现行工资制度及福利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2. 保障。干部两地分居的,享受以下保障:(1)子女就学。子女在两地就学的,按照当地教育部门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免试入学、免收学杂费等优惠政策;(2)子女就业。为帮助干部子女就业,单位应积极为子女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3)住房保障。两地分居的干部,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住房保障或者住房补贴;(4)探亲假。干部两地分居的,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探亲假。
两地分居的解除与终止
1. 解除。干部两地分居的,可申请解除两地分居关系。解除两地分居关系的,应提供以下材料:(1)解除两地分居关系的申请;(2)单位审核意见;(3)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2. 终止。干部两地分居的关系终止后,原两地分居的相关待遇应予以终止。
其他事项
1. 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公示有冲突的,以本公示为准。
2. 本公示解释权归本单位的干部科(股)长或单位负责人所有。
3. 如有未尽事宜,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