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分居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之间的协议,甲乙双方为解决分居问题,经充分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
条 定义
1.1 “分居”是指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在新加坡共同生活不再是必要的,双方同意在新加坡之外的地方居住并分别保持独立生活。
1.2 “协议书”是指甲乙双方为了解决分居问题,经协商一致,达成的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1 本协议书适用于甲乙双方在新加坡共同生活的期间,以及分居后双方在新加坡之外的地方居住的情况。
2.2 本协议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分居前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处理等事项。
第三条 分居财产分割
3.1 双方在新加坡共同生活的期间,共同拥有以下财产:
(1) 位于新加坡的房产;
(2) 位于新加坡的车辆;
(3) 双方在新加坡的共同存款;
(4) 双方在新加坡的共同债券、股票等投资。
3.2 分居后,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比例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 甲方获得共同财产的60%;
(2) 乙方获得共同财产的40%。
3.3 双方在新加坡之外的地方居住期间,双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共同财产进行调整。
第四条 子女抚养
新加坡分居协议书 图1
4.1 双方共同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和抚养责任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
4.2 双方在新加坡之外的地方居住期间,双方有责任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具体费用双方协商确定。
4.3 如一方未能履行抚养责任,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责任。
第五条 债务处理
5.1 双方在新加坡共同生活的期间,共同债务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处理。
5.2 分居后,双方共同债务的还款责任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
5.3 双方在新加坡之外的地方居住期间,双方有责任共同承担共同债务的还款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对于本协议书中未涉及的事项,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新加坡法院提起诉讼。
6.2 对于本协议中已经涉及的事项,双方如有争议,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处理。
第七条 其他
7.1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字/盖章:
日期:
乙方:
签字/盖章:
日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