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三年后,夫妻重新携手:一个真实的故事》
经审(2021)第001号
本文系真实故事,经作者授权,特此发表。
案情概述
《分居三年后,夫妻重新携手:一个真实的故事》 图1
(一)基本信息
案中当事人系夫妻甲乙,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某年某月,因夫妻甲乙感情不和,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并约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二)分居及重新携手
根据《离婚协议》,夫妻甲乙自某年某月某日起分居。分居期间,双方虽然互不干扰,但感情并未有任何改善。某年某月,双方经友好协商,再次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在离婚后三年内,如双方均未再婚,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三)诉讼请求及法院审理
夫妻甲乙分居后,双方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某年某月,夫妻甲乙其中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的义务。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法律评析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法条明确规定了离婚协议的形式要求。在离婚协议签订时,夫妻甲乙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离婚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离婚协议生效的条件是:协议的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协议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夫妻甲乙在分居期间再次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的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予以确认。
(二)夫妻感情及子女抚养问题
根据《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双方在分居期间仍有子女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对子女抚育问题应当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本案中,双方在分居期间未经协商即诉至法院,法院应当对双方抚养子女的问题进行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抚养问题,但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法院判决双方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履行义务。
(三)财产分割问题
根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双方在分居期间经协商一致,再次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三年后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割,应当根据双方协商的情况,予以判决。”在本案中,双方在分居期间未经协商即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双方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进行财产分割。
本案中夫妻甲乙在分居三年后重新携手,双方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的约定履行了义务。法院对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予以确认,并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判决。此案警示我们,在离婚协议签订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充分协商,避免因协商不成就诉至法院,影响夫妻感情及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应积极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避免因未履行约定导致纠纷。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