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20年后,大爷大妈重新走到一起
在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协商一致可以协议离婚。自婚姻法实施以来,离婚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家庭变动形式。离婚后的夫妻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分居后,如果双方均表示愿意恢复婚姻关系,那么他们可以依法申请离婚登记,重新走到一起。
案情简介
本次案例涉及一对夫妻,甲乙双方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在二十年前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分居二十年后,如双方均未再婚,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二十年后,甲乙双方均已年逾古稀,甲在乙处发现乙与他人已建立家庭。甲乙双方再次走到一起,希望重拾曾经的幸福婚姻。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协商一致可以协议离婚。离婚后,夫妻有互相请求复合的权利。甲乙双方在分居期间,未再婚,符合双方协议离婚的条件。另外,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可以申请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协商一致可以协议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后,夫妻有互相请求复合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离婚登记,应当由至少一人提出申请。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应当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婚姻登记证明、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进行询问、了解情况、进行教育、进行协商,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家庭调查。对确有离婚意愿的,应当进行登记。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分居期间未再婚,符合双方协议离婚的条件。双方可以申请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大爷大妈在分居20年后重新走到一起,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是合法合理的。希望他们的生活能够幸福美满,再次体验到的甜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