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不合却选择不分居:一段特殊的关系故事》
夫妻关系,自古至今,为人类社会之基本组成部分。然则,夫妻之间,或因情势变动,或因性格不合,或有其他原因,而致夫妻之间出现不合之情状。此时,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一关系问题,实为关键。有夫妻不合,却选择不分居者,此类现象,亦为常见。本文旨在探讨此类现象之原因、法律依据及可能之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夫妻不合,却选择不分居者,通常系因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又未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所致。此时,夫妻双方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进而签订《离婚协议》。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不经人民法院审判,直接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夫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系合法有效之行为。但需注意,无论双方是否签订《离婚协议》,均应将离婚事宜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实现离婚之效果。
夫妻不合,却选择不分居者,若双方未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则应通过诉讼解决。此时,双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可见,夫妻双方虽已协议离婚,但仍需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感情状况、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判决。如双方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可予准许离婚。如双方未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夫妻不合,却选择不分居者,可能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 夫妻双方未签订《离婚协议》而直接申请离婚的,在离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前,双方可随时撤回离婚申请。但自离婚登记之日起,双方不得撤回离婚申请。
2. 夫妻双方已签订《离婚协议》,但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离婚事宜仍需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如双方已签订《离婚协议》,但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且双方均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无异议,则该《离婚协议》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但如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则该《离婚协议》无效。
3. 夫妻双方已签订《离婚协议》,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如双方在离婚登记过程中因故未能办理离婚登记,可再次申请离婚登记。但如双方在离婚登记过程中因故未能办理离婚登记,且双方均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无异议,则该《离婚协议》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但如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或申请离婚登记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则该《离婚协议》或申请离婚登记无效。
夫妻不合,却选择不分居者,为常见现象。夫妻双方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双方之利益,理性分析,并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离婚问题。双方亦应遵守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