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证明由哪里出具?答案在这里!
分居证明是指夫妻分居时,一方请求对方支付生活费、子女抚养费等费用,并提供分居证明以证明分居的事实。分居证明是由夫妻双方协商出具的,或者是由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
夫妻双方协商出具的分居证明,应当由双方共同出具,并注明分居的原因、时间、子女抚养情况等事项。这种证明在夫妻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得作为向法院请求支付生活费、子女抚养费等费用的证据。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分居证明,则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请求支付生活费、子女抚养费等费用的证据。这种证明应当包含以下分居的原因、时间、子女抚养情况等事项。
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分居证明的出具机构。在夫妻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分居证明,可以作为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证据。
分居证明的出具机构,一般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由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等机构指定。
在夫妻双方协商出具的分居证明上,夫妻双方应当签名、盖章或者盖指模。在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分居证明上,机构应当盖章或者签字。
分居证明的出具,是夫妻分居时一方请求对方支付生活费、子女抚养费等费用的重要证据。夫妻双方应当注意分居证明的出具机构、内容、日期等事项,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分居证明。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