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管辖问题探讨:追讨篇

作者:极端谩骂 |

夫妻共同财产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管辖问题上,却往往会出现争议。尤其是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追讨问题更是时常引发诉讼。对于法院而言,正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追讨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权益,更关系到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结合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管辖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实践中的法院处理类似问题提供参考。

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与范围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包括以下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其他财产。

可见,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双方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还包括夫妻双方通过其他途径所得的共同财产。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得包括以下财产: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三)一方婚前财产;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礼物、奖金、存款、股票、债券、彩票、保险、福利等;

(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放弃共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管辖原则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管辖问题,我国《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二者共同所有。一方想要追讨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其他规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夫妻共同财产的管辖原则是共同所有,而非按照 contribution(贡献)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夫妻共同财产追讨的程序与实体问题

(一)程序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管辖问题探讨:追讨篇 图1

夫妻共同财产管辖问题探讨:追讨篇 图1

夫妻共同财产追讨,一般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起诉讼。婚姻登记机关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登记地,具有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约定管辖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追讨的管辖法院。

(二)实体问题

在夫妻共同财产追讨的实体问题方面,关键在于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以及双方共同所有的事实。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一般需要提供结婚证书、工资条、银行流水、房屋权属证明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事实,一般需要提供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线索,如工资条、银行流水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约定,也应提供相关证据,如书面约定、录音等。

夫妻共同财产追讨的特别问题

在夫妻共同财产追讨中,还应注意以下特别问题:

(一)追讨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二者共同所有。一方想要追讨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其他规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自婚姻关系存续之日起满二年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其他规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夫妻共同财产追讨的期限为两年。

(二)追讨夫妻共同财产的费用

夫妻共同财产追讨,一般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诉讼费用。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费用,可以按照的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他社会团体申请法律援助。

夫妻共同财产管辖问题,是婚姻家庭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追讨,应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夫妻共同财产的追讨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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