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受理费相关内容的法律解答

作者:汐若初见 |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协商一致,就夫妻财产的归属、分割、使用、收益、债务承担等方面达成的协议。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夫妻财产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关系的设立,对于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益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亦时有发生,如何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为此,围绕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受理费相关内容进行法律解答。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受理费相关内容的法律解答 图1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受理费相关内容的法律解答 图1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的类型及受理费的计算

1.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的类型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夫妻财产的内容,但未办理登记手续。

(2)夫妻双方虽有财产约定,但约定内容违反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或约定不明确、不合法。

(3)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约定夫妻财产的内容,但双方均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夫妻财产。

2. 受理费的计算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夫妻财产的内容,但未办理登记手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条第2项的规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夫妻财产的内容,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照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交纳。

(2)夫妻双方虽有财产约定,但约定内容违反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或约定不明确、不合法。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条第3项的规定,财产约定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不明确、不合法的,按照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交纳诉讼费用。

(3)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约定夫妻财产的内容,但双方均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夫妻财产。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条第1项的规定,双方没有约定夫妻财产的内容,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约定夫妻财产的内容,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请求的比例交纳诉讼费用。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受理费的法律效应

1.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受理费的法律效力

(1)夫妻财产约定受理费的缴纳,不构成对夫妻财产的共有。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夫妻财产约定受理费的缴纳,不构成对夫妻财产的共有。

(2)夫妻财产约定受理费的缴纳,不免除夫妻双方的财产责任。夫妻财产约定受理费的缴纳,是夫妻双方在财产约定中确定的财产责任,不免除双方在财产约定外部的财产责任。

2.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受理费的追讨

(1)夫妻财产约定受理费的追讨,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民诉法》第135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追讨诉讼费用,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夫妻财产约定受理费的追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追讨诉讼费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受理费是夫妻双方在约定夫妻财产时必须承担的财产责任。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受理费的计算,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受理费的法律效力,以及追讨的方式,都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夫妻双方在约定夫妻财产时,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确保夫妻财产约定的合法性、有效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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