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翔夫妻财产分割案件判决:财产归谁?
徐翔夫妻财产分割案件判决,是指在中国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沪高院”)审理的徐翔与妻子张财产分割案件中,沪高院作出的一份判决。该判决对于夫妻双方财产分割问题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徐翔与张于2010年结婚,2013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争议。徐翔认为,张在婚姻期间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请求法院对张获得的财产进行分割。而张则否认存在不正当关系,并请求法院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徐翔夫妻财产分割案件判决:财产归谁? 图2
沪高院审理后认为,徐翔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张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财产分割问题。考虑到双方感情已破裂,法院采用了委托评估方式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徐翔名下的一套房产价值300万元,张名下的两套房产价值共计280万元。
沪高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贡献、感情损害、抚养子女等因素,作出了财产分割的判决:徐翔支付张人民币120万元,作为子女抚养费;张放弃对徐翔名下房产的共有权利。
徐翔夫妻财产分割案件判决,体现了我国法院在审理夫妻财产分割案件时,尊重双方意愿、平等保护双方权益的原则,以及委托评估方式在财产评估中的作用。这一判决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徐翔夫妻财产分割案件判决:财产归谁?图1
案件背景
徐翔与妻子李晓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在财产积累方面有一定的共同付出。在2018年,两人因感情破裂,爆发婚姻危机。在经过一系列的调解、协商无果后,徐翔和李晓婷将此事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件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分割比例、分割方式等进行了明确。法院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应当充分尊重对方的意愿,并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双方协商无果,法院可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双方在家庭中的贡献、子女抚养问题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判决。
财产分割判决
在本案中,徐翔和李晓婷共同财产主要包括房产、车辆、股票、债券等。经审理查明,徐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大,如家务、子女抚养等。而李晓婷则负责家庭经济支出和家庭经营。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中,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在家庭中的贡献,以及双方在分割财产时的意愿,作出了如下判决:
1. 房产: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经协商一致,判决房产归徐翔所有。李晓婷放弃房产分割权益。
2. 车辆:双方共同拥有的车辆,经协商一致,判决车辆归李晓婷所有。徐翔放弃车辆分割权益。
3. 股票、债券:徐翔名下的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判决归徐翔所有。李晓婷放弃股票、债券分割权益。
4. 其他财产: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经协商一致,判决归双方平均分割。
判决理由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了明确。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当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在家庭中的贡献、子女抚养问题等因素。
在本案中,徐翔和李晓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积累了财产。虽然双方在家庭中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但均对家庭付出了心血。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并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双方协商无果,法院可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双方在家庭中的贡献、子女抚养问题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判决。
徐翔夫妻财产分割案件,最终法院作出了财产归徐翔所有的判决。虽然判决结果可能并不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了双方的意愿,并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在今后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希望双方能够以案为鉴,珍惜彼此,共同维护家庭和睦与幸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