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法律规定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必需的,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可见,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终止后所得的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和法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呢?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解析。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1. 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终止后所得的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其范围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奖金、股票、债券、房地产、车辆、存款、现金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知识产权等。
2.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几个性质:
(1) 共同性。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其范围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奖金、股票、债券、房地产、车辆、存款、现金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知识产权等。
(2) 专属性。夫妻共同财产中,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必需的,专归该方所有。
(3) 收益性。夫妻共同财产中,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需,而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其收益归该方所有。
(4) 消费性。夫妻共同财产中,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共同生活所必需,其消费应限于共同生活所需。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法律规定解析》 图1
1. 《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必需的,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外,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需的,为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24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终止后所得的共同财产。其范围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奖金、股票、债券、房地产、车辆、存款、现金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知识产权等。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共同性、专属性、收益性和消费性等性质。根据《民法典》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