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费|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与法律解析

作者:断情戒爱 |

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关于“自主择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也逐渐成为实务中的热点话题。从法律条文、司法实践和案例分析等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阐述。

一|自主择业费?

自主择业费是指军人在服役期间获得的由国家或发放的一次性费用,用于保障其退役后的基本生活需求。该费用通常与服役年限、军人贡献等因素相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自主择业费属于军人个人所有。

二|夫妻共有财产如何界定?

自主择业费|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与法律解析 图1

自主择业费|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与法律解析 图1

根据《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中, 对于军人自主择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判例。部分法院认为,若该费用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则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有观点认为,基于其特殊性质,应当将其视为个人财产。

三|最高法司法解释对自主择业费归属的态度

2015年施行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

(七)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抚恤金等其他个人所得。”

这一司法解释表明,自主择业费应当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具体数额和分配方式仍需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四|实际案例分析

笔者曾代理一起涉及军官配偶离婚纠纷的案件:

- 当事人张三于2010年参军,在服役期间获得了50万元的自主择业费。

- 张三于2018年结婚,与李某一 起生活。

- 2023年双方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

在案件审理中,李某主张该笔自主择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认为:

1. 自主择业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

2. 该费用的性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形;

3. 虽然张三系自愿申请转业,但这一决定并不影响其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张三应向李某支付一半的自主择业费,共计25万元。

五|特殊情况下的法律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应当区别对待:

1. 若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归属有明确约定;

2. 自主择业费未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

3. 当事人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如婚内出轨、故意挥霍)。

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民法典》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相转移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来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六|律师建议

1. 军人配偶应当注意保存好相关财务凭证;

2. 若对自主择业费归属存在争议,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进行财产鉴定;

自主择业费|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与法律解析 图2

自主择业费|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与法律解析 图2

3. 双方可通过婚前协议明确约定自主择业费的具体归属问题;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使用和处分自主择业费时应当尽量征得配偶同意。

七|

随着改革的推进,军人自主择业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如何界定该笔费用的归属,不仅关系到军人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军人家庭和社会稳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循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也要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平衡 。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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