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三能否主张返还婚姻期间赠与的财产

作者:断情戒爱 |

“小三要回夫妻财产”?

在婚姻家庭法律实践中,“小三要回夫妻财产”这一现象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具体而言,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赠送给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1],也可能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案例中,“小三”或其近亲属会基于赠与合同主张返还财产权益,这在法律上引发了诸多争议和讨论。

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三能否主张返还婚姻期间赠与的财产 图1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三能否主张返还婚姻期间赠与的财产 图1

1.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

2. 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3. 第三人(小三)能否主张返还财产

4. 实务中存在的争议焦点与解决路径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典型案例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概念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婚前个人财产的范畴

《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个人所有: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三)典型案例分析

在实务案例中,部分当事人会主张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三诉李四离婚案”[2]中,法院明确指出:即便一方将个人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不改变其作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本质性质。

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一)共同财产处分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尊重,禁止损害 mariage的忠实义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后来又反悔的,法院可以判决依照出资情况部分或全部返还。

(二)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擅自处分”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3]:

1. 未经对方同意;

2. 处分行为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3. 第三人(小三)存在明知或应知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三)典型案例评析

在“B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王五诉赵六离婚案”中,法院认为:即便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赠与金额较大且未经女方同意,已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损害。最终判决男方返还部分财产,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小三”能否主张返还婚姻期间的赠与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三能否主张返还婚姻期间赠与的财产 图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三能否主张返还婚姻期间赠与的财产 图2

(一)法律理论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成立需要经过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小三”在明知或应知男方(或女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仍接受赠与,则可能构成善意取得[4]。

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第三人是否属于恶意串通;

2. 财产的性质究竟是婚前还是婚后所得;

3. 是否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实务争议焦点

在司法实践中,“小三”能否主张返还婚姻期间的赠与财产,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 应当追回赠与财产,维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主流观点);

2. 如果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则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

3. 赠与行为涉及不忠行为,应从道德层面予以谴责,但需兼顾法律效果。

(三)解决路径探讨

1. 严格审查赠与合同的效力:

对于婚内未经同意的大额赠与,原则上认定为无效;

第三人如果构成善意取得,则应当适当返还;

2. 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

赠与金额是否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

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程度;

第三人的实际收益情况。

与建议

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

1. 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内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小三”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赠与行为的不合法性,则不能主张返还;

3.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为进一步规范婚姻财产关系,建议:

1. 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的规定;

2. 明确第三人举证责任和过错认定标准;

3. 完善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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