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中的赠与行为|法律适用与争议问题探析

作者:狂暴丶病娇 |

在当代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夫妻财产约定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既体现了夫妻双方对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处分意思自治,又反映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权益平衡保护的社会价值导向。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中的赠与行为认定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值得深入探讨。本文旨在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分析夫妻财产约定中赠与行为的性质、适用规则及其在具体案件中的争议点,以期对这一领域的法律适用提供有益参考。

夫妻财产约定中的赠与行为概念厘清

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为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内外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达成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婚前财产协议、婚后财产协议等。在这些约定中,有时会涉及一方或双方将特定财产无偿赠与对方的行为。

夫妻财产约定中的赠与行为|法律适用与争议问题探析 图1

夫妻财产约定中的赠与行为|法律适用与争议问题探析 图1

这种无偿性特征是典型的“赠与”行为的法律表征。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4条的规定,“婚姻家庭中的身份关系不得适用合同编规定”,但夫妻财产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其内容若仅涉及财产处分,则原则上应优先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

1. 优先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原则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属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之间以财产约定形式作出的赠与表示,法院通常倾向于将其作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一部分加以理解。这种解释路径符合婚姻家庭法调整身份关系属性的特点。

2. 合同编兜底性适用规则

当夫妻财产协议中的赠与行为超出了身份关系范畴,特别是涉及具体财产处分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法院会转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种做法体现了法律对婚姻案件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

3. 赠与合同撤销权规则的例外

《民法典》第658条关于“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的规定,在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行为中并不适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种特殊性源于婚姻关系本身的伦理性特征,法律出于对婚姻稳定性的考量进行了特殊制度设计。

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行为的争议问题

1. 赠与意思表示真挚性认定

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以夫妻财产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为由主张权利,而另一方则否认该赠与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在认定这类行为时,法院通常需要结合缔约时的具体情境,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姻关系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2. 赠与财产交付完成性标准

对于夫妻间赠与财产的履行问题,是仅需意思表示一致即发生效力,还是需要实际交付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果,这一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完全达成共识。不同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不同认定。

3. 赠与行为与夫妻扶养义务的关系

夫妻财产约定中的赠与行为|法律适用与争议问题探析 图2

夫妻财产约定中的赠与行为|法律适用与争议问题探析 图2

有观点认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赠与行为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赠与,不能简单套用合同编关于赠与的规定。这种观点强调了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影响。

典型案例分析

我们可以参考中级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张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约定将张某名下一套房产无偿赠与李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张某反悔并将李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该赠与行为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范畴,应当适用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判决李某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在二审程序中,法院却改变了原判,认为本案应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由于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的赠与意思表示真实,故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这一案例生动地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行为法律适用规则认识不统一的问题。这种认识差异不仅影响到当事人权益的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社会效用发挥。

完善建议

1. 统一裁判尺度

应当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统一全国法院对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认识。

2. 健全配套制度

建议相关部门加快建立夫妻财产协议登记备案制度,并探索建立夫妻财产信息共享机制,为法院正确判断夫妻财产关系提供基础支持。

3. 加强法律宣传引导

通过开展专题法治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婚姻家庭法的认知水平,减少因认知偏差导致的家庭矛盾。

夫妻财产约定中的赠与行为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现代社会中人们对婚内财产权益平衡保护的需求。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既要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也要注重维护婚姻关系的伦理性特征。期待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统一裁判标准,更好地发挥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作用,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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