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小三’被诉至法庭!
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小三”被诉至法庭!
“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小三’被诉至法庭!” 图1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夫妻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一种。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夫妻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其他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等。
在夫妻财产的范围内,也存在一些特殊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夫妻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其他财产,包括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等。《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财产的下列事项,夫妻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三)夫妻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他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的确定,需要夫妻双方进行约定。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边界并不总是清晰。特别是在夫妻财产的共有部分中,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使用、管理、收益以及处分等方面,更容易产生争议。而在这些争议中,有一种特殊的争议是关于“小三”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小三”?在本文中,我们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最近,一起由“小三”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被诉至法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公司经营过程中取得了丰厚的收益。在这个过程中,妻子却与一名男子发生了婚外情,并侵吞了夫妻共同公司的全部收益。丈夫在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将妻子诉至法庭,要求妻子赔偿侵吞的公司收益。
在本案中,妻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夫妻一方财产的下列事项,夫妻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夫妻双方并未约定将一方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妻子的侵吞行为构成了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夫妻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其他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仅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还包括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其他财产。在本案中,妻子的行为构成了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对于这种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丈夫有哪些权利呢?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夫妻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其他财产。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其他财产,包括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等。在本案中,丈夫有权要求妻子赔偿侵吞的公司收益,以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对于“小三”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律的态度是明确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协助:(一)一方请求对方协助解决夫妻关系中的纠纷的;(二)一方请求对方协助照顾子女的;(三)一方请求对方协助解决子女教育问题的;(四)一方请求对方协助解决住房问题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