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赠予无效起诉书

作者:浮浪人 |

起诉书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等)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等)

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向原告赠予的财产无效;

返还原告所有赠予被告的财产;

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事实

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为了加强夫妻间的感情,被告于(赠予日期)向原告赠予了(赠予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但约定应当符合夫妻双方的意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向原告赠予的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并未就赠予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被告向原告赠予的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向其赠予的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但约定应当符合夫妻双方的意愿。由于原告与被告并未就赠予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故被告向原告赠予的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赠予无效起诉书 图1

夫妻共同财产赠予无效起诉书 图1

证据

1.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2.赠予合同:证明被告向原告赠予财产的事实;

3.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赠予财产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赠予的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向原告赠予的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但约定应当符合夫妻双方的意愿。由于原告与被告并未就赠予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故被告向原告赠予的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有赠予被告的财产,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签名)

被告:(签名)

日期: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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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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