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药师与追婚记:白砥签婚前协议的情感纠葛》
自古以来,婚姻之事乃人生之大事,需得双方同意,方为有效。然在现代社会,随着观念之变迁,婚前协议逐渐成为一种时尚,用以规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之权利义务,以规避潜在之风险。白砥与追婚记即为 such 一例,双方签订婚前协议,却因情感纠葛而引发争议。
白砥与追婚记之背景,乃白砥为婚姻之需,与追婚记一拍即合,彼此相互了解,亦为双方之利益考虑,故决定签订婚前协议。按照协议,白砥与追婚记之婚姻关系自签订婚前协议之日起成立,双方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互不干涉对方之个人事务,不得擅自处理对方之财产,不得莉莉此间之行为。
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于同一住宅内,共同承担家庭之责任,共同分享家庭之利益。
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有任何一方之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之请求。
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如双方之家庭出现矛盾,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共同承担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之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之房屋、车辆等财产所产生之债务。
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共同承担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之子女教育费用。
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共同承担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之医疗费用。
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共同承担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之生活费用。
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共同承担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之社交费用。
白砥与追婚记之感情纠葛,即因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之行为而引发。白砥在与追婚记共同生活期间,多次背离协议,擅自处理对方之财产,甚至莉莉此间之行为。追婚记发现白砥之行为后,多次提醒白砥履行协议,但白砥均为之耳硬。故追婚记提出离婚之请求,白砥则坚决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白砥之行为违反了婚前协议中关于个人事务不干涉条款,且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处理对方之财产,已构成对追婚记之侵权行为。根据协议约定,追婚记有权提出离婚之请求。故法院支持追婚记之诉讼请求,判决白砥与追婚记离婚。
然白砥与追婚记并未因此而终结。白砥认为婚前协议系双方共同意思自治,追婚记之行为系个人感情波动所致,且协议中未明确规定白砥之行为为侵权行为。故白砥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前协议系双方共同意思自治,协议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愿。但协议内容应具体明确,且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在本案中,婚前协议约定白砥不得干涉追婚记的个人事务,不得擅自处理追婚记之财产,应视为对白砥之行为之限制。白砥之行为若违反了该条款,即应视为侵权行为。
《白药师与追婚记:白砥签婚前协议的情感纠葛》 图1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之判决,即白砥与追婚记离婚。二审法院对白砥之行为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白砥之行为 indeed 违反了婚前协议约定,构成对追婚记之侵权行为。
白药师与追婚记之情感纠葛,系因白砥之行为违反婚前协议约定而引发。婚前协议之签订,本为双方之共同意愿,意在规避潜在之风险。然协议内容应具体明确,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如一方违背协议内容,他方即可提出离婚之请求,以维护自身之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