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婚姻法规定:全面解读婚姻家庭权益保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并下发了《浙江省婚姻家庭权益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全面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本规定共分为五章,包括总则、婚姻家庭关系、家庭财产、家庭暴力与家庭虐待、家庭权益保障措施等。
总则
《规定》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法律适用原则等基本内容。条明确规定:“为了全面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婚姻家庭关系
浙江婚姻法规定:全面解读婚姻家庭权益保障 图1
《规定》明确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定义、婚姻登记、结婚条件等内容。第二条:“婚姻家庭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形成的共同生活、互相扶持、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关系。”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或者阻碍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信息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家庭财产
《规定》明确了家庭财产的定义、夫妻财产关系、家庭遗产继承等内容。第五条:“家庭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积累的财产。”第十条:“夫妻财产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夫妻双方在家庭财产方面的权益应当平等保护。”第二十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死亡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继承对方的家庭财产。”
家庭暴力与家庭虐待
《规定》明确了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的定义、禁止行为、干预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一条:“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第二十二条:“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制止。禁止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第二十三条:“对家庭成员实施虐待,对老年人、儿童等特殊人群实施虐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家庭权益保障措施
《规定》明确了家庭权益保障措施的实施主体、职责、程序等内容。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权益保障职责,保障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家庭暴力与家庭虐待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干预,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第四十三条:“家庭财产纠纷的,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等方式解决。”
本《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全面保护浙江省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婚姻家庭权益保障工作,确保《规定》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广大人民群众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