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时期婚姻法律法规研究
两汉之交,历数之道,史册昭示,婚姻为伦常之基础,为国为民之要义。自汉高祖以下,代有定律,故其条文,皆关涉当时之礼制,而未尝言法。至东汉,婚礼之礼,稍增改革,而法律之文,遂流于史。考之《刑法志》、《礼记》等书,有关婚姻者,皆以礼律之文,为辞章所载,故欲明章婚之制,不可不考礼法之原委。此篇将述两汉之婚姻法律,以明其制之变,而因之以见当时礼制之盛。
婚书之制
婚书,古之称为婚书,以其初定婚姻之文也。两汉之际,婚书有五姓八字之制。夫是以年命之合,生辰八字之配,皆关涉婚姻之礼。至东汉,婚书始用天干地支以配男女之姓,此制虽备于礼,然犹未备于法。至汉末,始行婚书之文。考之《汉书 凶礼》云:“凶者,天之变也,所以凶者,以时变也。”此即 today so called “ funerals” is also.夫以时变之辞,而明人伦之理,此其所以崇礼义之文也。至汉末,婚葬之制始废,而婚姻之事,遂复归Private。
东汉之婚姻法律,以礼为主,而未尝言法。至东汉,婚姻之礼始盛,而法律之文,遂流于史。考之《刑法志》、《礼记》等书,有关婚姻者,皆以礼律之文,为辞章所载。由此可以明章婚之制,而因之以见当时礼制之盛。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