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在婚姻法中的规定与实践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婚姻家庭作为基本的社会制度之一,始终承载着人类对于家庭生活、夫妻关系、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的保护问题,已成为婚姻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围绕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在婚姻法中的规定与实践展开论述,旨在为我国婚姻法改革提供理论支持。
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的概念及特点
(一)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的概念
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各自的劳动、投资、知识产权等产生的财产权利,这些财产权利与夫妻另一方的身份密切相关,具有专属性性质。具体而言,这些财产权利在性质、来源、内容和保护等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1. 专属性。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是专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非夫妻双方共同劳动、投资、创作等所产生财产权利。
2. 源于婚姻关系。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的产生基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投资等行为。
3. 内容丰富。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创造的各种财产,如知识产权、投资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等。
4. 保护有力。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的保护措施,包括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有、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专有、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的专有等。
(二)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的特点
1. 专属性。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是专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非夫妻双方共同劳动、投资、知识产权等所产生财产权利。
2. 源于婚姻关系。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的产生基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投资等行为。
3. 内容丰富。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创造的各种财产,如知识产权、投资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等。
4. 保护有力。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的保护措施,包括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有、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专有、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的专有等。
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在婚姻法中的规定
(一)婚姻法对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的规定
1.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有。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归二者共同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创作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投资取得的收益等,应当归二者共同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的专有。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当归二者共同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姻法对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的变更与分割
1. 婚姻法对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的变更。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履行 inform 义务,及时办理财产变更登记等手续。
2. 婚姻法对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的分割。
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在婚姻法中的实践
(一)婚姻法实践中对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的保护
1.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专有。在婚姻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创作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人民法院通常会予以保护。
2.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的专有。在婚姻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人民法院通常会予以保护。
(二)婚姻法实践中对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变更与分割的实践
1. 婚姻法实践中对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的变更。在婚姻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变化的,夫妻双方应及时履行 inform 义务,及时办理财产变更登记等手续。
2. 婚姻法实践中对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的分割。在婚姻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的分割。
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在婚姻法中的规定与实践 图1
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在婚姻法中的规定与实践,对于保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创造的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婚姻法改革应继续关注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的保护问题,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婚姻家庭财产制度提供有力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