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三次婚姻法规定:全面实施婚姻自由、平等、协商制度
上海第三次婚姻法规定是指在中国上海市范围内实施的关于婚姻法的第三个规定,它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上海市婚姻登记、婚姻家庭纠纷处理、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登记
1. 婚姻登记机关。上海市婚姻登记机关负责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2. 婚姻登记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婚姻登记:(1)男性和女性均年满20周岁;(2)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男女双方均无子女;(4)男女双方均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3. 婚姻登记程序。男女双方在准备结婚登记的物品齐全后,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申请人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 婚姻登记撤销。自婚姻登记之日起3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婚姻登记记录归档。
婚姻家庭纠纷处理
1.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市的婚姻家庭纠纷。
上海第三次婚姻法规定:全面实施婚姻自由、平等、协商制度 图2
2. 调解员资格。婚姻家庭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本科以上;(2)取得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学位;(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4)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
3. 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向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秉持公正、客观、中立的立场,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4. 调解效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自觉履行协议,如果未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家庭财产
1.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应当归二者共同所有。
2. 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所得的财产,应当归各自所有。
3. 子女抚养权。离婚时,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共同责任。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4. 家庭遗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海第三次婚姻法规定:全面实施婚姻自由、平等、协商制度图1
婚姻是人生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人的情感、财产、子女等方面的问题。在中国,婚姻法一直是保障婚姻制度、维护家庭和谐的重要法律依据。为了更好地保障婚姻自由、平等、协商制度,上海第三次婚姻法规定全面实施婚姻自由、平等、协商制度。
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应当由当事人自愿、自由、自主决定,不受任何形式的干涉和限制。这一原则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障婚姻制度健康、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上海第三次婚姻法规定中,婚姻自由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保障。根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限制婚姻自由,不得要求或者迫使当事人结婚或者离婚。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结婚、离婚、结婚对象、离婚方式等事项。
婚姻平等原则
婚姻平等原则是指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在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应当平等、公平、合理地分配。这一原则是保障夫妻关系和谐、家庭和睦的重要保障。
在上海第三次婚姻法规定中,婚姻平等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保障。根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分担责任。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地参与家庭事务的决策,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共同照顾子女。
婚姻协商原则
婚姻协商原则是指婚姻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应当由当事人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双方签字确认。这一原则是保障夫妻双方自主决定婚姻关系、减少夫妻矛盾、维护家庭和谐的重要保障。
在上海第三次婚姻法规定中,婚姻协商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保障。根据规定,夫妻双方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变更、解除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经双方签字确认。
上海第三次婚姻法规定:全面实施婚姻自由、平等、协商制度,旨在更好地保障婚姻自由、平等、协商原则,促进夫妻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