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民法典:解析与实务应用

作者:失了分寸 |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婚姻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效力认定和调整受到广泛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婚姻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其中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是婚姻家庭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撤销婚姻是指因一方或双方的行为导致婚姻效力存在瑕疵,但并非完全无效的婚姻状态。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系统分析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认定标准及实务操作要点。

可撤销婚姻的概念与法律依据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一方或双方的行为,导致婚姻效力存在瑕疵,但并非完全无效的婚姻状态。根据《民法典》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 受欺诈而结婚:一方以隐瞒重大疾病、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缔结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民法典:解析与实务应用 图1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民法典:解析与实务应用 图1

2. 因胁迫而结婚:一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结婚。

根据《民法典》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或予以撤销。需要注意的是,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存在本质区别。无效婚姻是指因违反法婚条件(如未达婚龄、已婚重婚等)而自始无效的婚姻,其效力从成立时起即不存在;而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婚姻效力在成立时虽有效,但经当事人申请后可以被撤销。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分析

(一)受欺诈而结婚

《民法典》千零五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一规定明确了欺诈行为的具体情形,包括隐瞒精神疾病、遗传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家庭和睦的重大疾病。

司法实践中认定受欺诈 marriage 的关键在于证明以下几点:

1. 欺诈手段:一方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的行为。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民法典:解析与实务应用 图2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民法典:解析与实务应用 图2

2. 与结婚决定的因果关系:另一方因欺诈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3. 主观明知性:受害人是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缔结婚姻。

案例分析:张三与李四登记结婚,婚后李四才得知张三罹患重型精神病且未如实告知。李四可以依据《民法典》千零五条规定,在知晓真相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二)因胁迫而结婚

《民法典》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认定胁迫 marriage 的核心在于胁迫手段的具体性、现实性和当场性。

司法实践中需要证明以下几点:

1. 胁迫行为:包括暴力威胁、精神强制等不法手段。

2. 强迫意思表示:受胁迫方是在被迫的情况下完成结婚登记的程序。

3. 时间限制:根据《民法典》千零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受胁迫一方应当自结婚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

案例分析:王五因经济问题被债权人陈威胁,要求其与陈指定的人结婚以换取债务豁免。在此情形下,王五可以在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可撤销婚姻的关键在于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欺诈婚姻的具体认定

1. 重大疾病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大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重型精神疾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家庭生育功能的疾病。

2. 知情权保障:一方是否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尤其是对于重大疾病的告知时间(婚前还是婚后)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二)受胁迫婚姻的具体认定

1. 胁迫手段的类型:包括暴力威胁、精神强制、经济控制等不法行为。

2. 受胁迫方的主观认知:是否在实际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基于其他个人意愿。

(三)撤销请求的时间限制

根据《民法典》千零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可撤销婚姻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的,将丧失申请撤销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举证责任分配

在审理可撤销婚姻案件时,主张撤销 marriage 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的事实。

(二)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需要注意的是,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能适用中止、中断或规定。

(三)程序保障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 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民法典》千零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受欺诈或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 提起民事诉讼:当婚姻登记机关未依法处理或对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民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区分了“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两个概念。其主要区别如下:

| 项目 | 无效婚姻 | 可撤销婚姻 |

||||

| 理由 | 违反结婚条件(如未达婚龄、重婚等) | 因欺诈或胁迫而缔结 |

| 效力起始 | 自始无效 | 成立时有效,但可依法撤销 |

| 补救途径 | 不得通过事后认可恢复效力 | 依法撤销后恢复单身状态 |

国际比较与借鉴

虽然我国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具有鲜明的本土特色,但也有许多值得参考的国际经验:

(一)法国模式

法国法律规定,“欺诈 marriage”是指一方因受欺骗而违背真实意思缔结婚姻。与我国不同的是,法国民法典规定“欺诈 marriage”的撤销权不仅限于被欺诈的一方,还包括婚姻登记地司法机关。

(二)德国模式

德国采取了区别制,《德国民法典》区分“重大瑕疵”和“形式缺陷”。“因欺诈而结婚”属于重大瑕疵,会导致婚姻可撤销。

《民法典》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条文,妥善处理婚姻当事人权益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未来随着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进一步积累,有关可撤销婚姻的研究将更加深入,从而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提供更完善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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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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