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弃继承权的一审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由审判人员主持制作的,用以记录诉讼请求、答辩意见、证据、实体处理结果的法律文书。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并盖章,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调解书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在民事调解书中,有一项重要的内容是调解书继承。继承是指财产的传承,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财产的继承或者赠与。在我国,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序继承他人的财产。
在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放弃调解书继承权。放弃调解书继承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调解书生效后,对调解书中关于自己财产的继承权放弃,不再要求对方履行调解书中的义务。
放弃调解书继承权的法律后果是,放弃继承权的当事人不再享有调解书所规定的权利,也不再承担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调解书的内容要求其履行义务。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中的义务,受让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
在放弃调解书继承权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以书面形式订立放弃继承权的协议。该协议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经人民法院见证。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受让人放弃调解书继承权,不再享有调解书所规定的权利,也不再承担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
放弃调解书继承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充分了解法律后果。如果放弃调解书继承权,可能会导致自己的财产权利受到限制或者丧失。在放弃调解书继承权之前,应当仔细考虑,充分了解法律后果,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和帮助。
关于放弃继承权的一审民事调解书图1
一审民事调解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信息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遵循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涉及的继承权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当事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另一方当事人: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 甲、乙双方系本案的继承人,甲为被继承人(以下简称丙)的顺序继承人,乙为丙的法定代理人;
2. 丙在生前与他人(以下简称丙1)达成口头协议,放弃部分继承权,将部分财产给丙1;
3. 丙去世后,甲和乙就剩余财产的继承发生纠纷;
4. 双方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为解决争议,达成如下协议。
条 剩余财产的继承
1. 甲放弃对丙剩余财产的一切继承权。
2. 乙代丙行使对剩余财产的继承权。
第二条 放弃继承权的有效性
1. 甲放弃对丙剩余财产的继承权,符合我国《继承法》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2. 甲放弃继承权的决定,已书面告知丙1,丙1亦表示同意;
3. 甲放弃继承权的决定,已书面通知乙,乙亦表示同意。
第三条 财产分配
1. 甲将其对丙剩余财产的继承权转让给乙,甲放弃对剩余财产的一切继承权;
2. 乙代丙行使对剩余财产的继承权,按法律规定和双方意愿,对剩余财产进行分割、分配。
第四条 争议解决
1. 如甲、乙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的效力优于书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乙方(签名/盖章):
关于放弃继承权的一审民事调解书 图2
日期:年 月 日
特此说明:本文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编写,不视为法律咨询。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