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全文

作者:夏树繁花 |

继承法第十六条原文如下:

原文

遗产的取得,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解释

遗产的取得,是指一个人在其死后,根据其意志或者法律规定,将其财产转移给另一人的行为。这种转移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意愿。在遗产取得过程中,如果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取得行为就是无效的。

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主要是指在遗产取得过程中,如果行为人侵害了他人享有的继承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那么这种取得行为就是无效的。

例释

张三在遗产取得过程中,侵害了李四的继承权。张三和李四是亲戚关系,张三的父亲去世时, according to the law,张三应该给李四让出遗产的继承权。但是,张三却拒绝让出遗产的继承权,并试图将其父的遗产据为己有。这种取得行为是无效的。因为,张三的这种行为侵害了李四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

例释

相反,如果张三在遗产取得过程中,主动将遗产让渡给李四,那么这种取得行为就是有效的。因为,张三的行为并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是遵守了法律规定和被继承人的意愿。

继承法第十六条原文是指在遗产取得过程中,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取得行为就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全文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全文图1

继承法是人类社会中关于公民财产继承的规定,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是对公民财产继承的规定。继承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依照本法的规定,可以依照下列方式继承遗产:(一)公民死亡前,有立继承人的,以立继承人的继承为顺序继承;(二)公民死亡前没有立继承人的,以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为顺序继承;(三)公民死亡前有多个继承人的,以共同继承人的继承为顺序继承。”

项规定:“公民死亡前,有立继承人的,以立继承人的继承为顺序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全文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全文 图2

公民死亡前,如果有立继承人,那么遗产将按照立继承人的顺序继承。立继承人,是指在公民死亡前已经明确表示或者默认表示将自己的财产指定由某个人或者数人继承的人。如果没有立继承人,那么遗产将按照顺序继承。顺序继承人是指在公民死亡前已经明确表示或者默认表示将自己的财产指定由某个人继承的人。

第二项规定:“公民死亡前没有立继承人的,以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为顺序继承。”

如果公民死亡前没有立继承人,那么遗产将按照顺序继承人继承。顺序继承人是指在公民死亡前已经明确表示或者默认表示将自己的财产指定由某个人继承的人。如果公民死亡前没有立继承人,那么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即先继承顺序继承人,如果没有顺序继承人,则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次类推。

第三项规定:“公民死亡前有多个继承人的,以共同继承人的继承为顺序继承。”

如果公民死亡前有多个继承人,那么遗产将按照共同继承人的顺序继承。共同继承人,是指在公民死亡前已经明确表示或者默认表示将自己的财产指定由某个人或者数人继承的人。如果公民死亡前有多个继承人,那么遗产将按照共同继承人的顺序继承,即先继承个共同继承人,如果没有个共同继承人,则继承第二个共同继承人,依次类推。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公民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和顺序继承的规定,为公民的财产继承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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