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力与继承权利辨析|法律视角下的继承制度探讨

作者:樱花雨梦 |

继承权力与继承权利的概念之争

在法学领域,“继承权力”与“继承权利”这一对概念长久以来引发了广泛的学术讨论。这种术语上的争议不仅关系到理论研究的准确性,更直接影响法律实践中的操作规范。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在表述上究竟是应当使用“继承权力”还是“继承权利”,却鲜有统一的认识。

从语义学的角度来看,“权力”与“权利”具有不同的内涵。“权力”通常指的是一种强制性的支配力量,常常与国家机关或组织的职能相关联;而“权利”则是一种法定的利益或资格,体现的是个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将“继承权”表述为“权力”,似乎混淆了民事权利与公权力的概念界限。这种表述不仅容易引起歧义,也不利于准确把握继承法的基本原理。

从规范使用的角度而言, “权利”一词更能符合继承权的属性定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继承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具有可转让性和可放弃性的特征。这与“权力”的不可转移性形成了鲜明对比。“继承权利”这一表述更严谨地反映了继承法的核心要义。

继承权力与继承权利辨析|法律视角下的继承制度探讨 图1

继承权力与继承权利辨析|法律视角下的继承制度探讨 图1

继承权利的法律属性与理论基础

继承权利的基本内涵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血缘关系的法定继承权;二是基于遗嘱或遗赠合同产生的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从权利属性来看,继承权属于一种财产性民事权利,具有明显的私法性质。它既不是公权力也不是政治权利,而是实实在在的财产权益。这种定位决定了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遵循私法原则,强调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

继承权利的理论争议

学术界对于“继承权”这一概念的表述问题存在不同看法:

1. 以“权力”为名的观点

部分学者认为,继承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利益,实质上包含着一定的支配性和强制性。他们主张使用“权力”一词,强调继承人对遗产的实际控制力。

2. 以“权利”为名的观点

另一批学者反对这种说法,认为“权力”与“权利”在概念内涵上有本质区别。权利更贴近于继承关系的本质属性。

3. 折中说

还有学者提出应当区分“继承权利能力”和“继承权利行使”的不同阶段,在不同的语境下灵活使用术语。

术语规范的历史演进

从立法沿革看,我国法律文件中对“继承权”的表述经历了演变过程。早期一些法律法规中确实出现了“继承权力”的用法,但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权利”逐渐成为主流表述方式。

这种变化体现了法律语言的进步性。当前,《民法典》及其配套法规均统一采用了“继承权利”的表述,这为术语规范化提供了权威依据。

章节:我国继承制度中的权利实现机制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区分

根据《民法典》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立遗嘱,但其遗嘱效力可能会受到监护人追认的影响。这种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继承权利行使阶段的特殊规范。

权利丧失的情形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行为。这些规定明确了继承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

权利保护机制

继承权力与继承权利辨析|法律视角下的继承制度探讨 图2

继承权力与继承权利辨析|法律视角下的继承制度探讨 图2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通过确认继承权诉讼等方式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法律也设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制度,以保障继承链条的连续性。

术语规范化的重要性与实践意义

通过梳理理论争议和立法实践,我们可以得出“继承权利”这一表述更加科学、准确地反映了继承法的基本原理和规范要求。正确使用法律术语不仅关系到理论研究的严谨性,更影响着法律实务操作的专业性。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统一“继承权利”的表述有利于法官裁判尺度的统一,也有助于当事人行使权利时的理解和操作。在法学教育和普法宣传中,准确使用专业术语对于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具有重要价值。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谢鸿飞:《继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3. 王利明:《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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