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纠纷案件中的共同共有与遗产分割问题研究

作者:别说后来 |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财产日益增多,遗产继承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尤其是在涉及共同共有财产的家庭纠纷中,如何正确处理好遗产分割与共同共有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

案件背景概述

在本案中,被继承人俞某某于2013年9月7日因故去世。其家庭成员包括:妻子张某某,儿子俞甲,父母俞乙与陈乙,哥哥俞丙。被告方还包括多名其他亲属。遗产主要为位于天宝西路的一处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与其父母、哥哥名下,属于共同共有状态。

从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

1. 确认被继承人俞某某对天宝西路房屋所享有的四分之一份额在其去世后构成遗产;

2. 变更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将上述遗产份额归原告所有;

继承权纠纷案件中的共同共有与遗产分割问题研究 图1

继承权纠纷案件中的共同共有与遗产分割问题研究 图1

3. 请求被告方配合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

原、被告双方对于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及其与原告的母子关系均无异议;

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确实存在共同共有状态;

双方对于遗产范围的确定和分割方式意见不一,导致诉讼产生。

法律适用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根据《民法典》千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继承权纠纷案件中的共同共有与遗产分割问题研究 图2

继承权纠纷案件中的共同共有与遗产分割问题研究 图2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民法典》千零三十三条指出,共同共有是指多个共有人对同一不动产或动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需要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处分。

(二)房产归属的法律认定

在本案中,天宝西路房屋是在2021年12月由俞乙、陈乙、俞丙和被继承人四方共同,并共同登记为所有权人。这一事实清楚地表明该房产属于共同共有状态,其中每个共有人对整个房产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协议变更共有状态或析产的情况下,任一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其份额以外的房产部分。在被继承人去世前,上述房产作为一个整体处于共同所有状态,其中每个份额属于各自的所有者,除非另有约定。

(三)遗产范围与处理

按照《民法典》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包括其个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在被继承人俞某某去世后,其对天宝西路房屋所享有的四分之一份额即为其遗产。由于该房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原、被告各方对该遗产的具体归属和处理存在分歧。

根据《民法典》千一百五十八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表示;遗产分割时,各继承人应当平等协商,公平分配遗产。具体到本案中,如果有关各方无法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调解或判决。

案件处理建议

鉴于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确认被继承人所遗留房产份额为合法有效的遗产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俞某某对天宝西路房屋拥有四分之一的共有权,该部分权利在其去世后自动转为其遗产。

(二)依法进行遗产分割

1. 坚持平等协商原则。建议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先行尝试和解,就遗产范围及分配达成一致协议。

2. 若和平协商不成,则由法院依法对该房产的共同共有状态进行分析并合理划分。

3. 对于无法明确评估价值的部分,在法律框架下寻求专业鉴定机构的帮助。

(三)妥善解决房产过户及其他合法权益

在遗产分割完成后,相关继承人应根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协议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对于涉及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和权利,应当在处理过程中充分予以保障。

本案主要涉及共同共有财产与遗产分割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通过对现行《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准确适用,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成员间的和谐共处,也能为类似案件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处理此类复杂继承纠纷案件时,既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也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公序良俗和人情世故。只有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到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目标。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婚姻家庭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