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界条约继承:探究国际法中历史条约的适用原则

作者:今晚有约了 |

边徼之盟,国交之始。自古以来,国家之间之交往,必以疆域为界。然国家之所以立,非止于土地,亦非止于人民,亦止于主权。主权者,国家之根本,国家之灵魂。故边徼之盟,非简单的土地争端,亦为国家利益之所在。于是,有边界条约之诞生,以明确两国之边界,保障国家之利益。然边界条约的有效性,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继承。本文旨在探究国际法中历史条约的适用原则,以期为我国在处理边界条约继承问题提供借鉴。

历史条约之概念及特点

历史条约,是指在历史上产生、未经现代法秩序之确认,但为现代法所接受并予以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历史条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产生于历史时期,即在现代法秩序产生之前;二是经过现代法秩序的确认,即现代法对之予以承认,赋予其法律效力;三是具有法律效力,即其规定对现代法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

历史条约的适用原则

1. 法律位阶原则

法律位阶原则,是指法律体系中,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Hierarchy of laws。在历史条约的适用中,应遵循法律位阶原则。如我国《》规定:“法律监督权,为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完整,实行依法治国,保障国家各项社会经济、文化事业、公民权利等方面的正常进行,制定和法律,监督的实施。”可见,法律位阶原则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

2. 法律不溯及原则

法律不溯及原则,是指法律不适用于法律生效之前。在历史条约的适用中,应遵循法律不溯及原则。因为历史条约产生于历史时期,其规定不能适用于现代法,否则与现代法相抵触,失去法律效力。

边界条约继承:探究国际法中历史条约的适用原则 图1

边界条约继承:探究国际法中历史条约的适用原则 图1

3. 法律适用习惯

法律适用习惯,是指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国家关系主体之间,基于习惯 internationale而形成的,经国家确认并加以确认,作为国际法规范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在历史条约的适用中,应遵循法律适用习惯。如《国际法院公约》规定:“国际法院的判决不构成国际法的发展,但习惯国际法所确认的原则,可以成为判决的依据。”

边界条约继承,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历史条约作为边界条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适用原则对我国处理边界条约继承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历史条约的适用中,应遵循法律位阶原则、法律不溯及原则和法律适用习惯,以确保边界条约的有效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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