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法律问题探析
情侣间的财物往来在现代社会中日益普遍,尤其是在恋爱关系趋于稳定、双方逐渐产生结婚意向时,往往会涉及到较大金额的财物赠送。这些财物赠送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当然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而是可能被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从法律行业的专业视角出发,探讨情侣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的认定标准、法律效力以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点。
普通赠与附条件赠与的区别
在法学领域,“赠与”是指一方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自交付时即发生法律效力,除非赠与合同中存在明确的附加条件或特殊约定。在情侣交往过程中,尤其是在表现出结婚意向后发生的财物赠送行为,往往会隐含着某种未来的期望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情侣间的普通财物赠送(如请吃饭、送小礼物等)应被认定为普通的赠与行为,一旦交付完成,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
情侣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法律问题探析 图1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明显超出日常生活交往范畴的较大金额财物赠送,法院倾向于将其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这种情况下,受赠人若未能与赠与人缔结夫妻关系,则可能需要向对方返还相应财物。
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为了更好地理解情侣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被认定和处理,我们可以参考以下经典案例:
案例一:张三诉李四不当得利纠纷案
> 案情简介
> 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系恋人关系。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间,张三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向李四转账共计人民币80万元,用于支付李四购买婚房的首付款,并口头约定将于2021年结婚。由于种种原因,两人最终未能登记结婚。张三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返还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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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
>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张三向李四的转账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当得利?或者这些转账行为是否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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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在恋爱期间确有结婚意愿,并就婚房问题进行了多次商议。张三的转账行为并非简单的日常交往性支出,而是具有明确指向性的较大金额财物赠送,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的法律特征。鉴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法院判决李四需返还全部80万元。
案例二:王五诉赵六婚约财产纠纷案
> 案情简介
> 王五(化名)与赵六(化名)经朋友介绍相识后迅速发展为恋爱关系。2021年春节期间,王五在赵六老家举办了订婚仪式,并按照当地习俗赠送赵六 family gift(彩礼)共计人民币30万元。双方因性格不合于同年6月分手,未曾登记结婚。王五遂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情侣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法律问题探析 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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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
> 本案涉及到了民族地区的婚俗习惯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约财产的返还应基于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事实;但某些地区可能认为一旦订婚即具备法律效力,受赠人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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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family gift属于典型的婚约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虽然王五与赵六未登记结婚,但双方曾订立婚约并实际举办了相关仪式,故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相处时间长短等因素,判决赵六返还部分彩礼(具体金额根据调解结果确定)。
附条件赠与的法律框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本质上属于“附条件赠与”。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的条件设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赠与合同可以约定附加义务或期限。在情侣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中,“缔结婚姻关系”即被视为所附条件。
2. 意思表示真实
受赠方需证明赠与方在作出财物赠送行为时具有明确的结婚意图。这通常需要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备注、证人证言等证据来加以证实。
3. 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如果受赠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结婚义务,法院可能判决其返还部分或全部赠与财物,并需赔偿赠与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 返还不以不当得利论处
与普通不当得利案件不同的是,在认定情侣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时,法院更倾向于将其作为合同纠纷处理,而非单纯的不当得利。这体现了法律在情理与法理之间的平衡考量。
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司法审判中,法官通常会综合以下几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
财物金额的大小
日常交往中的小额支出(如吃饭、礼物)一般不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而较大额的经济支持(如购房款、车款等)则更可能被视为具备婚约性质。
双方的婚姻预期
法院会结合双方恋爱时长、相处模式、是否同居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结婚的真实意图。
当地习俗的影响
在一些民族地区或传统婚俗较为浓郁的地方,法院可能会更多地考虑到当地的风俗习惯,从而作出更符合地方文化的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在处理情侣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纠纷时,以下几个法律问题是争议的焦点:
1. 赠与方的责任界限
赠与人是否需要对受赠人因返还财产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涉及到《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
2. 隐私权与证据收集
在实际诉讼过程中,如何平衡双方的隐私权和婚姻自由原则,确保相关证据的有效性成为一大难题。
3. 婚约财产的范围界定
除了直接的经济支持之外,其他形式的“准婚约财产”(如购买保险、装修费用等)是否应纳入返还范畴?
情侣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虽然基于情感因素,但在法律层面上仍需遵循严格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个案中的具体情境和人情世故。对于未来的司法实践而言,如何更好地平衡法律规定与民间习俗的关系、如何在保护赠与方权益的维护受赠方的合法权益,依然是一项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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