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作者:各不打扰 |

章 总 则

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第四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反家庭暴力工作,将其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家庭暴力防范和制止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并将工作重心从预防和控制转向预防与控制相结合。

第六条 家庭成员应当树立家庭和谐、相互尊重、平等互助的家庭观念,加强家庭美德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反家庭暴力意识。

第七条 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开展家庭暴力防范和制止工作,形成政府、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格局。

湖南省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图1

湖南省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图1

第八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查、处理,并依法对涉及家庭暴力的犯罪进行严厉打击。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快速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对涉及家庭暴力的犯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媒体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家庭暴力庇护和安置

第十二条 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当予以临时安置,确保其安全。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庇护安置机构应当为庇护安置对象提供生活、医疗、心理等服务,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对涉及家庭暴力 cases的儿童,应当予以临时安置,并依法对其进行保护。

法律责任和监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实施家庭暴力的;

(二)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阻碍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家庭成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家庭暴力防范和制止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2023年3月24日次修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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