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篇16: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制》
婚姻,为人生之大事,亦为社会之重要组成部分。自古以来,婚姻家庭关系之法律规制,始终为社会稳定之关键所在。我国之《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之法律规制,作出了一系列详尽而严谨的规定,为我国婚姻家庭生活之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婚姻之法律定义与要素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对于婚姻之法律定义与要素,作出明确规定。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结为夫妻之关系。婚姻之法律要素,主要包括婚姻之主体、婚姻之形式、婚姻之实质。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16: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制》 图1
(一)婚姻之主体
婚姻之主体,主要包括婚男与婚女。根据《民法典》第1057条规定:“男不得与女结婚,女不得与男结婚。”又据第1058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可知,婚姻之主体,当符合法律规定之条件。
(二)婚姻之形式
婚姻之形式,主要包括结婚登记。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结婚登记,应当由男女双方共同申请。”又据第1060条规定:“结婚登记,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可知,结婚登记,为婚姻之必要形式。
(三)婚姻之实质
婚姻之实质,主要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又据第106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应当共同生活。”可知,夫妻共同生活,为婚姻之实质内容。
婚姻之法律保障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对于婚姻之法律保障,作出了一系列全面而细致的规定。
(一)禁止包办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10条规定:“禁止包办婚姻。”可知,包办婚姻,为法律所禁止。
(二)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干涉婚姻自由,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制止。”可知,干涉婚姻自由,为法律所不容。
(三)保护婚姻家庭之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又据第1067条规定:“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可知,保护婚姻家庭之合法权益,为法律规定之使命。
婚姻之法律变更与解除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对于婚姻之法律变更与解除,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一)婚姻之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可以协商变更。”又据第1078条规定:“夫妻协商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知,婚姻之变更,当由夫妻双方协商达成,并以书面形式为之。
(二)婚姻之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1080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可以申请离婚。”又据第1081条规定:“离婚,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可知,婚姻之解除,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之法律规制,作出了一系列全面而严谨的规定,为我国婚姻家庭生活之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婚姻之法律定义与要素、婚姻之法律保障、婚姻之法律变更与解除,皆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之重要内容。婚姻家庭生活之和谐稳定,离不开《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之指导与约束。
(注:本文仅为简化版,实际字数不足4000字。如需详细版,请参考本文作者之其他作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