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三种财产归属
大额财产归属问题
大额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股票、企业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应当归二者共同所有。在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中,大额财产的归属问题应当根据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在确定大额财产归属时,应当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及家庭责任。通常情况下,夫妻在大额财产上的贡献应当视为平等,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的积累、管理、使用等方面。在分割大额财产时,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对于大额财产的分割,有学者认为应当采用平等分割原则,即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时应当平等地分享大额财产。这一观点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同,但也有学者认为在实践中应当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对于贡献较大的夫妻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离婚后三种财产归属 图1
小额财产归属问题
小额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日常生活中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用、生活用品、衣物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小额财产,应当归各自所有。在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中,小额财产的归属问题应当根据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在确定小额财产归属时,应当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各自的小额财产数额。通常情况下,夫妻在小额财产上的贡献应当视为平等,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费用、生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等。在分割小额财产时,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对于小额财产的分割,有学者认为应当采用平均分割原则,即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时应当平均地分享小额财产。这一观点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同,但也有学者认为在实践中应当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对于贡献较小的夫妻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特权财产归属问题
特权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特权,包括但不限于继承的财产、赠与的财产、奖励的财产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特权财产,应当归二者共同所有。在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中,特权财产的归属问题应当根据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在确定特权财产归属时,应当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特权财产数额。通常情况下,夫妻在特权财产上的贡献应当视为平等,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的继承、赠与、奖励等。在分割特权财产时,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对于特权财产的分割,有学者认为应当采用平均分割原则,即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时应当平均地分享特权财产。这一观点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同,但也有学者认为在实践中应当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对于贡献较小的夫妻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中夫妻双方争夺的财产归属问题,有学者将其分为大额财产、小额财产及特权财产,并分别探讨各自的归属问题。在确定财产归属时,应当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及家庭责任,并结合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双方的权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离婚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