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关于离婚诉讼的判决书

作者:听闻野浪 |

新县离婚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离婚案件后,作出的一种法律文书。离婚判决书是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意见或者经过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意见进行确认,并依法对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子女探视、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

离婚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判决书的基本信息,包括案号、判决书制作日期等;

2. 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等;

3. 案由,即离婚诉讼的起因;

4. 当事人诉讼请求,即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因;

5.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等;

6. 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处理,即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请求作出了何种判决;

7. 判决不服的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上诉法院等事项;

8. 判决生效的日期和法律效力。

新县离婚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离婚案件后,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意见或者经过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意见进行确认,并依法对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子女探视、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离婚判决书是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意见或者经过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意见进行确认,并依法对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子女探视、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

新县人民法院关于离婚诉讼的判决书图1

新县人民法院关于离婚诉讼的判决书图1

(2022年6月1日)

原告:张某某,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新县X镇Y村。

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新县X镇Z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诉讼案件进行判决如下:

关于夫妻感情的问题。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毕竟是婚姻关系的基石,夫妻之间的和睦相处对家庭生活的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结婚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未能有效沟通,导致感情逐渐恶化。被告在多次尝试沟通和挽回无果的情况下,终于在2021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夫妻双方都有权提出离婚的要求。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说明理由。对方不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进行离婚诉讼。”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其已经对夫妻感情感到无法忍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支持被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新县人民法院关于离婚诉讼的判决书 图2

新县人民法院关于诉讼的判决书 图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时,育龄夫妻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育有两个子女,分别为女儿张某某A,儿子张某某B。双方在诉讼中,经法院多次调解,未能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时,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应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子女的年龄、生活惯等因素。鉴于原告张某某家中有一名在校学生,生活压力较大;而被告李某某家中也有两个子女需要抚养,且均处于较小年龄,故法院认为,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双方应协商一致,尽量达成共识。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根据双方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作出判决。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车辆等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抚养子女的能力、经济条件及财产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作出判决。

关于诉讼费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提起诉讼,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办法》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李某某与原告张某某成功;

2.双方子女的抚养问题,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照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及子女的年龄、生活惯等因素,综合考虑作出判决;

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照双方当事人抚养子女的能力、经济条件及财产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作出判决;

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需预交本次诉讼费用。

特此判决。

新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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