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律师教老婆离婚:一段令人哭笑不得的故事》

作者:三生一梦 |

夫者,妻之夫也。离婚,谓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离婚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经人民法院调解,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准予离婚。”基于此法,离婚当属夫妻双方的共同权利,然现实中却有许多夫妻因各种原因,在离婚问题上产生纠纷。今者,有一则关于离婚的故事,甚为离奇,乃至令人哭笑不得,愿以此案,详述之。

故事发生在一城市,该城市某律师称为A。A之妻,名为B。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多年,但近年来因感情不和,常发生争吵。乃至有一段时间,夫妻双方已分居。此时,A拟与B办理离婚手续,然在办理过程中,却遇到诸多困难。

原来,B已 filed for divorce 多年,但一直未能得到法院的批准。A闻之,心生疑窦,于是请教一律师,欲了解离婚进展。律师言明,离婚需经法院审查,夫妻双方需共同申请,否则无法办理。A闻听,心生急躁,遂决定亲自前往法院,寻求解决办法。

及至法院,A向法官说明情况,希望获得批准。法官听后,却笑問A:“汝等夫妻已分居多年,为何此时方来申请离婚?”A闻之,顿觉无言,却仍坚称:“夫者,妻之夫也。B已不再 是吾之妻,情已决裂,婚姻已无法维持。”

法官听后,却道:“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汝等既然已分居多年,B亦已 filed for divorce多年,则离婚申请已过法定期限,无法办理。”A闻之,大惊,忙问法官:“然则有何办法?”法官却道:“唯一解决办法,即双方重新申请,由法院审查。汝等可共同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如法院批准,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A闻听,心知此事颇为困难,但亦觉有理。于是,A与B共同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实已破裂,且已满足离婚条件,遂批准离婚。A与B由此达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

此事令人哭笑不得,夫妻双方已分居多年,却因法律的规定,而无法办理离婚手续。此案提醒我们,离婚不仅需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还需遵守法律规定。若双方已无法继续维系婚姻关系,建议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以免因过激行为,导致更大的损失。

《流氓律师教老婆离婚:一段令人哭笑不得的故事》 图1

《流氓律师教老婆离婚:一段令人哭笑不得的故事》 图1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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