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案裁判文书:详细阐述离婚诉讼程序及判决结果

作者:失了分寸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

Case No. 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1民初12345号

原告:张三,男,1980年5月1日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李四,女,1985年6月1日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杭州离婚案裁判文书:详细阐述离婚诉讼程序及判决结果 图1

杭州案裁判文书:详细阐述诉讼程序及判决结果 图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诉讼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就本案的程序及判决结果作如下阐述:

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问题。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递交诉状

原告张三于2021年1月10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请求判决双方,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处理。

2. 立案审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法院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已经满足提起诉讼的条件,故决定受理本案。

3. 审理过程

2021年2月1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均表示同意,并对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表现进行了。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也进行了充分协商。

4.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本案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严重矛盾,已无法维持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均达成一致意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 双方当事人同意,准予。

2. 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子女,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3. 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当事人共同财产中,应当划分为子女抚养费、家务劳动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部分。具体分割方案如下:

(1)子女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每月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万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2)家务劳动补偿:被告李四应当支付原告张三家务劳动补偿人民币1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3)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李四应当支付原告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表现予以评价。经审理认定,双方当事人均遵守诉讼纪律,表现良好。

判决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婚姻家庭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诉讼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夫妻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或者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问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五种:子女的抚养权,应当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子女的年龄、生活惯等因素。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应当共同承担。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种: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约定夫妻财产的,按照约定处理。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并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表现良好,均应遵守判决结果,共同履行判决义务。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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