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批复:关于同意某人与另一人办理离婚手续的复函
兹有某甲与某乙两人,自某年某月某日起,因某乙婚外情不断,某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某乙与某甲离婚,并对某乙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就法院作出的判决,复函如下:
同意某甲与某乙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已经依法婚外情,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予离婚。”本案中,某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严重违背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某甲提出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某乙与某甲离婚,并无不当。
某乙应负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一方不履行婚姻义务或者行为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某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严重侵害了某甲的合法权益。某甲要求某乙承担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某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
其他事项
1. 本案中,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某乙的婚外情行为提出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某乙与某甲离婚,并无不当。
2. 某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严重违背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某甲提出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某乙与某甲离婚,并无不当。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某乙应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某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
法院依法判决某甲与某乙离婚,并无不当。某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复函。
法院:
日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