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在离婚诉讼中的规定及行使方式
探视权,是指在离婚诉讼中, parent 之一对于另一方之子女,有前往探望、护理、保护子女之权利。探视权之规定,旨在保障子女之最大利益,避免因离婚等原因导致子女权益之损害。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离婚诉讼中,探视权之行使方式如下:
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达成探视权的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2. 父或母向人民法院提出探视权申请,并证明具有探视权行使的现实需要。
3.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之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组织双方进行协商。
4. 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之协商结果,或者按照父或母之申请,作出探视权的判决。
在离婚诉讼中,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两种:协商一致和申请法院。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达成探视权的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这种方法优点是简单易行,但缺点是受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结果的限制,不能充分保障子女的最大利益。
另一方法是父或母向人民法院提出探视权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这种方法优点是具有强制性,能够充分保障子女的最大利益,缺点是较为繁琐,需要进行协商、申请、审查等多个步骤。
探视权在离婚诉讼中的规定及行使方式 图1
探视权的行使,不仅是为了保障子女的生存和发展,还是为了促进离婚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在行使探视权时,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规定,协商一致,充分考虑子女的最大利益,并尽量减少因探视权行使而产生的争议。
探视权在离婚诉讼中的规定及行使方式,是为了保障子女的最大利益,促进离婚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子女的最大利益,并尽量减少因探视权行使而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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