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与厨师离婚:一段跨越阶级的故事》

作者:扛刀萝莉 |

乙丑年,秋高气爽。一日,一大学女生甲与一名厨师乙在菜市场邂逅,互相倾慕,后成婚。然经年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感情渐淡,甲拟与乙离婚。甲求助于法律专业人士丙,丙受托后,为甲提供了专业意见与法律支持。围绕这一案例,详细分析双方的法律地位、离婚原因及法律程序。

《大学生与厨师离婚:一段跨越阶级的故事》 图1

《大学生与厨师离婚:一段跨越阶级的故事》 图1

双方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二十条:“结婚期间,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甲为大学女生,年二十周岁,符合法婚年龄。乙为厨师,年未及二十,不符合法婚年龄。甲与乙邂逅于菜市场,双方年龄差异较大,甲系主动追求乙,且乙在甲的引导下,逐渐认识并接受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结婚,应当由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结婚协议。”及第七条:“结婚年龄虽有限制,但不得限制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结婚协议。”的规定,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离婚原因

甲与乙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甲认为乙文化程度较低,与其一同生活不雅,且乙在家庭中未能尽到相夫教子的责任,故甲欲与乙离婚。乙则认为甲过于挑剔,对其情感生活诸多限制,且甲在家庭中未能尽到相濡以沫的责任,乙亦欲与甲离婚。双方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的条规定,请求离婚。

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与乙均同意离婚,且已无法协商一致,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程序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提交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甲、乙均提交了诉状,甲认为乙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判决乙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乙则认为甲存在过错,要求法院判决甲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在婚姻关系中均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甲与乙按照双方过错程度的比例,共同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

甲与乙的离婚诉讼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甲与乙按照过错程度的比例,共同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例虽为一段跨越阶级的故事,然在法律层面上,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对方权益,维护家庭和谐。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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