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离婚诉讼书

作者:俗又厌世% |

甲方(男方):

姓名:张三

性别:男

年龄:42岁

住址:

职业:企业家

乙方(女方):

姓名:李四

性别:女

年龄:40岁

住址:

职业:教师

鉴于双方已经 twice 离婚,现就双方离婚诉讼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出第三次离婚诉讼。

婚姻关系

双方于2010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生育子女,但双方性格、兴趣、价值观存在较大差异,且长时间存在沟通不畅、感情不和等问题。为维护双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双方于2018年9月10日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离婚后的生活

离婚后,双方按照判决结果,共同子女由乙方抚养,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双方約定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教育等问题。自离婚之日起,双方在子女抚养、教育、家务等方面责任分配、财产分割等方面存在争议,故双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请求

甲方提出第三次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双方财产进行分割,对子女抚养、教育等问题作出合理安排。

事实与证据

1.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存在性格、兴趣、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双方之间的沟通出现障碍,感情逐渐疏远。

2. 双方于2018年9月10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3. 离婚后,双方按照判决结果,共同子女由乙方抚养,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4. 双方在子女抚养、教育、家务等方面存在争议,甲方认为乙方向子女偏爱,未充分履行抚养责任,且在财产分割等方面存在不公平待遇。

5. 甲方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婚姻登记证书、判决书、抚养费支付凭证等,证明乙方在离婚后未履行抚养、教育、家务等责任,且在财产分割等方面存在不公平待遇。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 本案所涉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2. 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已经对子女抚养、教育、家务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应按照双方意愿及实际情况予以遵守。

3. 双方在离婚后,对于子女抚养、教育、家务等方面的问题,仍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责任。如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4. 本案中,甲方提出第三次离婚诉讼,应提交相应的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法院将对甲方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受理本案并进行审理。

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充分沟通、协商,尽可能协商解决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双方应遵守判决结果,按照判决要求履行各自责任。

特此公告。

甲方(男方):张三

日期:2022年12月10日

第三次离婚诉讼书 图1

第三次离婚诉讼书 图1

乙方(女方):李四

日期:2022年12月10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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