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涉及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登记管理职责
《事业单位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图1
1. 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负责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场地和设施。
2.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涉及涉外婚姻的申请、审查、登记、发证等工作进行管理。
3.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保护涉及涉外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登记申请
1. 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婚姻登记机关。
2. 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以及与在中国居住有关的证明。
3.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4. 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审查批准
1.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身份证明、结婚条件、年龄限制等方面的审查。
2.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符合条件的,颁发《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结婚登记
1. 结婚登记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 结婚登记时,应当由申请人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3.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申请人进行拍照、信息采集等程序。
4. 结婚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结婚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结婚登记。
离婚登记
1. 离婚登记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 离婚登记时,应当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持《离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3.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申请人进行拍照、信息采集等程序。
4.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离婚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离婚登记。
涉外婚姻家庭保护
1.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涉及涉外婚姻家庭进行保护,维护合法权益。
2. 对涉及涉外婚姻家庭纠纷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进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2. 涉及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