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婚姻登记法实施规定》
涉外婚姻登记的程序
1. 申请人在中国境内申请涉外婚姻登记,应当向所在地的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
(2)与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公民结婚的证明,或者与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公民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婚姻登记法实施规定》 图1
(3)本人近期的照片。
2.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婚年龄、是否患有疾病、是否与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公民结婚等。
3.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登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4. 申请人在中国境内与外国人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结婚证上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姓名改为中文。
5.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离婚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
(2)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公民的身份证件;
(3)结婚证书;
(4)离婚证明;
(5)与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公民离婚的证明。
6.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双方是否已经丧失婚姻关系、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等。
7.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涉外婚姻登记的证明文件
1. 申请人在中国境内申请涉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由所在国的使领馆或领事馆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与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公民的婚姻关系。
2. 申请人在中国境内与外国人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公民的身份证件、结婚证书等证明文件。
3. 申请人在中国境内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公民的身份证件、离婚证明等证明文件。
涉外婚姻登记的时限和费用
1.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2. 涉外婚姻登记的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涉外婚姻登记的违法责任
1. 违反本规定的,由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批评、制止、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1.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