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婚姻管辖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各不打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委员会 Law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婚姻管辖法》及其实施細則,就該法若干問題適用問題,現予解釋。

条 住所地

婚姻案件的管辖,依照本法第五條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住所地,为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申报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 婚姻关系的认定

婚姻关系的认定,应当符合本法第四條的規定。当事人对婚姻关系的认定,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审查,作出肯定的決定或者予以否认。

第三条 管辖权的转移

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申请后,认为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不愿意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申请。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夫妻双方之一方居住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婚姻管辖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婚姻管辖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1

当事人之一方居住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另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交给婚姻案件。

第四条 地域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涉外婚姻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涉外婚姻案件,但涉及issues of greater significance,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审涉外婚姻案件,但涉及issues of greatest significance,应当由管辖。

第五条 审判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婚姻案件,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审判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婚姻案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婚姻案件,应当注重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

第六条 其他事项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解释由法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解释如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效力问题,由法律委员会予以纠正。

本解释如在本解释发布前已发布,但未规定实施期限的,自本解释发布之日起按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法委员会

日期:2023 年 2 月 24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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